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卫生;医药管理
发文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16 发布日期 2022-03-18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17:30 字号:[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推进健康湖北建设,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逐步满足老年患者多样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需求,着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要求,在全省范围推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积累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2022年12月底前,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到2023年,全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形成满足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的工作模式。

二、试点范围

全省各市州均应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结合实际确定试点医疗机构。

三、试点任务

(一)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各市、州、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资源进行调研评估,结合老年人群的数量、疾病谱特点、医疗护理需求等情况和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要求,统筹整合、科学布局老年医疗护理资源,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支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并设置病房。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以下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和安宁疗护中心等。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提高基层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和康复医疗机构等。

(二)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各地要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疾病特点、自理能力和医疗护理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按需分类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三级医院重点为急难危重的老年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二级及以下医院、延续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为病情稳定或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三)提升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水平。加强老年护理人才培训培养,各地要按照《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内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基层护士培养,积极发挥优质护理资源的辐射效应,发展中医特色护理,通过对口支援、远程培训、在岗培训等方式,帮扶和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的要求,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加强医疗护理员管理,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

(四)丰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功能定位、收治的老年患者疾病特点等,积极创新丰富多层次、差异化、多元化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将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签约方式为就近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设置日间护理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五)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各地要积极推动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每个市(州)确定至少2家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积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推动每个县(市、区)至少1家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要探索在为慢性病老年患者开具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议时,明确其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频次等,方便居家老年患者。

(六)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发展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聚焦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政策合力,为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鼓励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与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结合,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积极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具备家庭病床、巡诊服务方式。

(二)积极创新试点。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积累有益经验,完善机制政策。重点在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模式,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健全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形成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注重质量安全。各地要加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将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辖区医疗护理质量控制监测体系,定期予以指导评估。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相关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积极防控、有效应对风险,依法、规范执业,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培育发掘、及时总结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中涌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案例。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提交本辖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中期和年度总结报告。我委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部署下一步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工作。

扫码查看手机版

关联 解读

关联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卫生;医药管理
发文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16
发布日期 2022-03-18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17:3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推进健康湖北建设,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逐步满足老年患者多样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需求,着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要求,在全省范围推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积累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2022年12月底前,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到2023年,全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形成满足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的工作模式。

二、试点范围

全省各市州均应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结合实际确定试点医疗机构。

三、试点任务

(一)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各市、州、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资源进行调研评估,结合老年人群的数量、疾病谱特点、医疗护理需求等情况和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要求,统筹整合、科学布局老年医疗护理资源,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支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并设置病房。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以下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和安宁疗护中心等。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提高基层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和康复医疗机构等。

(二)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各地要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疾病特点、自理能力和医疗护理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按需分类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护理服务。三级医院重点为急难危重的老年患者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二级及以下医院、延续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为病情稳定或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三)提升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水平。加强老年护理人才培训培养,各地要按照《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内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基层护士培养,积极发挥优质护理资源的辐射效应,发展中医特色护理,通过对口支援、远程培训、在岗培训等方式,帮扶和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的要求,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加强医疗护理员管理,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

(四)丰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功能定位、收治的老年患者疾病特点等,积极创新丰富多层次、差异化、多元化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将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签约方式为就近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设置日间护理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和上门护理服务。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五)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各地要积极推动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每个市(州)确定至少2家符合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积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推动每个县(市、区)至少1家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要探索在为慢性病老年患者开具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议时,明确其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频次等,方便居家老年患者。

(六)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发展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聚焦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政策合力,为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鼓励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与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结合,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积极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具备家庭病床、巡诊服务方式。

(二)积极创新试点。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方案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积累有益经验,完善机制政策。重点在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模式,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健全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形成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注重质量安全。各地要加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将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辖区医疗护理质量控制监测体系,定期予以指导评估。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相关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积极防控、有效应对风险,依法、规范执业,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

(四)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培育发掘、及时总结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中涌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案例。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提交本辖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中期和年度总结报告。我委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部署下一步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工作。

关联 解读

关联附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