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武卫〔2020〕2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1-30

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社区医疗与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09:05 字号:[ ]

各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武汉市实施社区医疗与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7日

武汉市实施社区医疗与养老服务能力

提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老龄健康服务体系,精准对接失能老年人医康养一体化刚性服务需求,打造一批居民身边的“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84号)、《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紧贴老年人服务需求,整合医疗养老资源,创新服务体制机制,完善医养促进政策,更好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近就便的特点和优势,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有效的医疗、护理、康复和养老一体化服务,全面提升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健康武汉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2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整合提升社区医疗与养老服务能力,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点建设一批集医康养服务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单位,通过改建、扩建分区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重点做好失能失智、术后恢复期等老年人康复照护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就近就便享受基本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所医、老有所养。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支撑。将“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全市“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完善“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财政保障、医保政策和基础建设等政策支撑,构建“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有序发展政策保障。

(二)坚持标准、分区设置。按照《武汉市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附件),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分区规划设置,注重人文关怀,做到医养无缝对接,功能相对集中。

(三)因地制宜、资源整合。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医疗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一体发展、优势互补,建立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保障安全的“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

(四)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选取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试点建设,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规范服务内容,转变服务方式,逐步拓展延伸。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试点建设。“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建设以区为单位统筹负责。各区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服务能力,分年度遴选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实施改扩建,新增一批康复护理型床位,完善康复功能室,指导分区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支持试点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建立医联体(医共体)内老年人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保障。积极协调区民政部门依托社会组织、慈善基金或爱心企业组织招募志愿者协助“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及康复训练服务。

(二)达到建设标准。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武汉市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合理规划设置,配齐基本设施,新增康复、护理床位不少于30张,主要为2级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以及术后康复护理期等老年人,提供医养康融合服务。也可以尝试开展巡诊上门服务等方式,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居家康护服务。服务内容可按照《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执行。

(三)加强政策支持。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支持探索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服务模式,形成推进本市医养融合服务发展的合力。卫生健康部门通过优化医养结合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制订“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标准、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试点建设。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对医养结合试点工作予以适当补助。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组织培育助老社会组织对失能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对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试点期限内发生的合规费用优先予以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各区“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并统筹协调政府支持和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区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区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进一步细化方案给予政策支持,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探索创新。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机构业务特长,特色科室建设,统筹服务资源,在服务模式、管理机制上大胆创新,探索引入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应用等方式,形成服务特色。通过试点建设“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转变服务方式、探索上门服务内容、总结服务经验,完善相关措施保障。

(三)落实督导检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建设工作的指导,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达到建设标准。适时对“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运营状况,开展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满意度。

附件:武汉市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

武汉市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

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促进本市医养融合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改扩建社区(乡镇)医养融合服务设施工作,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发挥投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试点改建、扩建的“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服务中心主要为2级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术后康复护理期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服务中心原则上尽量选择设置在老年人居住较多的街道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

第五条 服务中心设置应以满足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医疗保障、临终护理、生活护理、心理护理等功能需要;用房应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所、阅览室、书画室等;应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服务中心设置康复、护理床位不少于3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6 平方米,每床间距应不少于1米;每间房以 2-4 人为宜。

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可与所属医疗机构打通使用。负责医养融合康复区域的人员配备:具有专职医师至少 0.1名/床(专职医师应以老年病专业及全科医学专业为宜);护理人员与接收护理的老人之比不低于1:4,其中注册护士至少 0.1名/床。

第八条 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项目可参照但不限于《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

第九条 服务中心可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特色服务如心理关怀、安宁疗护、陪同代办、志愿服务、绿色通道等。    

第十条 符合设立要求的服务中心,统一命名为“**街社区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设立后,养老服务须按规范要素、程序、要求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明细操作步骤、关键控制点、服务时限或频次、记录要求、安全管理、疫情应对、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保障措施,逐步完善适用于医养融合服务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区局可以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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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武卫〔2020〕2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1-30

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社区医疗与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09:05

各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武汉市实施社区医疗与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7日

武汉市实施社区医疗与养老服务能力

提升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老龄健康服务体系,精准对接失能老年人医康养一体化刚性服务需求,打造一批居民身边的“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84号)、《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紧贴老年人服务需求,整合医疗养老资源,创新服务体制机制,完善医养促进政策,更好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近就便的特点和优势,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融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综合、有效的医疗、护理、康复和养老一体化服务,全面提升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健康武汉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2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整合提升社区医疗与养老服务能力,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点建设一批集医康养服务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单位,通过改建、扩建分区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重点做好失能失智、术后恢复期等老年人康复照护服务,满足社区老年人就近就便享受基本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所医、老有所养。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支撑。将“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全市“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完善“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财政保障、医保政策和基础建设等政策支撑,构建“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有序发展政策保障。

(二)坚持标准、分区设置。按照《武汉市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附件),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分区规划设置,注重人文关怀,做到医养无缝对接,功能相对集中。

(三)因地制宜、资源整合。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医疗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一体发展、优势互补,建立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保障安全的“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

(四)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选取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试点建设,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规范服务内容,转变服务方式,逐步拓展延伸。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试点建设。“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建设以区为单位统筹负责。各区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服务能力,分年度遴选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实施改扩建,新增一批康复护理型床位,完善康复功能室,指导分区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支持试点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建立医联体(医共体)内老年人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保障。积极协调区民政部门依托社会组织、慈善基金或爱心企业组织招募志愿者协助“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及康复训练服务。

(二)达到建设标准。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武汉市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合理规划设置,配齐基本设施,新增康复、护理床位不少于30张,主要为2级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以及术后康复护理期等老年人,提供医养康融合服务。也可以尝试开展巡诊上门服务等方式,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居家康护服务。服务内容可按照《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执行。

(三)加强政策支持。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支持探索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服务模式,形成推进本市医养融合服务发展的合力。卫生健康部门通过优化医养结合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制订“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标准、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试点建设。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对医养结合试点工作予以适当补助。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组织培育助老社会组织对失能老年人开展志愿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对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的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试点期限内发生的合规费用优先予以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生健康局要高度重视“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试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各区“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并统筹协调政府支持和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区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区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进一步细化方案给予政策支持,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探索创新。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机构业务特长,特色科室建设,统筹服务资源,在服务模式、管理机制上大胆创新,探索引入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应用等方式,形成服务特色。通过试点建设“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转变服务方式、探索上门服务内容、总结服务经验,完善相关措施保障。

(三)落实督导检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建设工作的指导,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达到建设标准。适时对“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运营状况,开展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满意度。

附件:武汉市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

武汉市设立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

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促进本市医养融合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实施改扩建社区(乡镇)医养融合服务设施工作,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发挥投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试点改建、扩建的“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服务中心主要为2级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术后康复护理期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服务中心原则上尽量选择设置在老年人居住较多的街道辖区内的基层医疗机构。

第五条 服务中心设置应以满足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医疗保障、临终护理、生活护理、心理护理等功能需要;用房应包括老年人卧室、浴室、卫生间、污物处理间、活动(康复)室等,有条件的场所宜设置室外活动场所、阅览室、书画室等;应配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技防、照明、防滑、紧急呼叫、卫生消毒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服务中心设置康复、护理床位不少于30张。每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6 平方米,每床间距应不少于1米;每间房以 2-4 人为宜。

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可与所属医疗机构打通使用。负责医养融合康复区域的人员配备:具有专职医师至少 0.1名/床(专职医师应以老年病专业及全科医学专业为宜);护理人员与接收护理的老人之比不低于1:4,其中注册护士至少 0.1名/床。

第八条 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项目可参照但不限于《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

第九条 服务中心可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特色服务如心理关怀、安宁疗护、陪同代办、志愿服务、绿色通道等。    

第十条 符合设立要求的服务中心,统一命名为“**街社区医养融合康复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设立后,养老服务须按规范要素、程序、要求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要明细操作步骤、关键控制点、服务时限或频次、记录要求、安全管理、疫情应对、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等保障措施,逐步完善适用于医养融合服务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区局可以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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