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我单位实际,编制《东西湖区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适时更新调整。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东西湖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信息:
1.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2.局机构设置及职能、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
3.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和解读;
4.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5.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xh.gov.cn/);
2.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区文旅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3891230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大厦6楼
邮政编码:430041
(二)申请提出
向东西湖区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东西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东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xh.gov.cn/ZWGK/ysqgk/)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自然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应根据网站提示填写相应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东西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东西湖区文化和旅游局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东西湖区文化和旅游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件实际送达至东西湖区文化和旅游局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