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鄂统计文【2021】30号 主题分类 统计
发文单位 湖北省统计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08-18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8 09:30 字号:[ ]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统计局

2021年8月18日

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湖北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提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统计局对受理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由省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依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二章 检查范围

第五条 下列问题线索,经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执法监督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一)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后转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或者直接转交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二)省委、省政府转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三)省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移送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四)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获取的,需要由省统计局直接调查核实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第六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制度,准确完整记录所有接收的各类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第三章 检查组组建

第七条 检查核实问题线索应当组建执法检查组,具体承担检查核实任务。

检查组的组建应当统筹考虑问题线索涉及的区域、内容、任务量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因素。检查组成员应当做到忠诚担当、专业务实、团结协作、廉洁高效。

第八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检查组组长可以由局领导或者执法监督局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也可由相关业务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或执法骨干担任,涉及检查内容的专业处室可以派出至少1名执法人员或业务顾问参加执法检查。

检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主要由执法监督局、检查组从全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抽调。抽调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抽调检查组成员,由执法监督局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抽调函,被抽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抽调人员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条 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统计局领导关于统计执法检查的批示要求,承担具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以执法检查方案为依据,查明事实原因,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审核现场检查形成的案卷资料;

(五)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工作内容、问题梳理等内容;

(六)撰写检查报告;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负责组建执法检查组;

(三)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方案,负责检查任务分工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执法检查工作正常秩序;

(四)每日召集检查组成员对当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审核当日形成的执法案卷,安排布置次日的检查工作;

(五)组织撰写检查报告;

(六)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现场检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检查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检查组工作安排,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登记表;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三)填写、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

(五)配合撰写检查报告;

(六)完成检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检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根据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具体情况和有关要求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报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检查组成员、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市级统计局下发《关于协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告知检查有关事项,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和方式、检查组成员、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所需设备和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被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地区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准备检查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质);

(三)准备所涉及问题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

(四)准备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五)准备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开展检查前专题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五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 检查组抵达被检查县(市、区)后,应当召开有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见面会,通报检查目的,提出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和相关资料确定具体检查对象。掌握的问题线索中有明确指向性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没有明确指向性的,由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或者根据需要确定具体检查对象。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将《关于认真配合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提前印发检查对象。检查对象所在地统计机构应确保按照检查组的要求进行送达。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对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机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如果检查方案要求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检查人员从进入执法检查现场时就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直至离开执法检查现场后再关闭执法记录仪。其他情况下,检查人员可根据现场执法检查需要,决定是否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明上报数、检查数以及检查数的计算方法、依据和资料来源等信息;应当记明检查对象有关人员是否认可检查结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名,加盖检查对象单位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检查笔录上签名。

检查数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发现上报数与检查数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按照《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询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并制作《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陈述,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版打印件,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手写件,手写件应当书写工整。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取证时,应当收集、调取相关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原始证据提供者在证据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复制于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者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需要对原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报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向检查对象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依法搜集、妥善保管。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在现场检查、询问、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劝解,责令其改正,向其说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记录。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发出《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检查查询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所需材料,制作、收回送达回证。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离开检查现场前,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整理核对并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确保证据材料全面完整、合法有效,法律文书准确、规范。

第六章 检查报告撰写

第三十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调查对象统计指标的数据认定情况应当提交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执法检查结论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意见建议。

业务处室审核发现统计指标的数据认定证据不足或计算方法不符合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检查组应当及时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期间着手检查报告的起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监督局提交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问题线索的内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问题线索核实结果、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审核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检查报告进行补充完善,之后按程序报局领导审阅。

第七章 检查纪律要求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负总责,检查组副组长负责监督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检查组成员应当签订《湖北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检查组成员差旅住宿费用由省统计局统一负担。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得尺度不一、宽严有别;不得粗暴对待检查对象;不得侵害检查对象人格尊严。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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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鄂统计文【2021】30号
主题分类 统计
发文单位 湖北省统计局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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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8-18

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8 09:30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统计局

2021年8月18日

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湖北省统计局(以下简称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提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统计局对受理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由省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依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二章 检查范围

第五条 下列问题线索,经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执法监督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一)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后转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或者直接转交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二)省委、省政府转交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三)省纪委监委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移送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四)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获取的,需要由省统计局直接调查核实的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第六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制度,准确完整记录所有接收的各类统计违法问题线索。

第三章 检查组组建

第七条 检查核实问题线索应当组建执法检查组,具体承担检查核实任务。

检查组的组建应当统筹考虑问题线索涉及的区域、内容、任务量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因素。检查组成员应当做到忠诚担当、专业务实、团结协作、廉洁高效。

第八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检查组组长可以由局领导或者执法监督局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也可由相关业务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或执法骨干担任,涉及检查内容的专业处室可以派出至少1名执法人员或业务顾问参加执法检查。

检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主要由执法监督局、检查组从全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抽调。抽调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抽调检查组成员,由执法监督局向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抽调函,被抽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抽调人员应当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十条 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统计局领导关于统计执法检查的批示要求,承担具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以执法检查方案为依据,查明事实原因,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审核现场检查形成的案卷资料;

(五)如实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包括检查日期、参加人员、工作内容、问题梳理等内容;

(六)撰写检查报告;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组的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负责组建执法检查组;

(三)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方案,负责检查任务分工和督促指导,请示报告并协调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维护执法检查工作正常秩序;

(四)每日召集检查组成员对当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审核当日形成的执法案卷,安排布置次日的检查工作;

(五)组织撰写检查报告;

(六)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安排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现场检查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完成检查组相关工作,必要时经批准代行组长职责。

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检查组工作安排,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登记表;

(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三)填写、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

(五)配合撰写检查报告;

(六)完成检查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检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根据统计违法问题线索具体情况和有关要求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报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执行。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式、检查组成员、工作要求等事项。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市级统计局下发《关于协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告知检查有关事项,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和方式、检查组成员、对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所需设备和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收集被检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关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有关地区名录资料、报送的有关统计数据;

(二)准备检查所需的法律文件、文书(纸介质和电子介质);

(三)准备所涉及问题线索的有关材料以及检查方案;

(四)准备执法检查所需设备;

(五)准备检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开展检查前专题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五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十七条 检查组抵达被检查县(市、区)后,应当召开有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见面会,通报检查目的,提出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方案和相关资料确定具体检查对象。掌握的问题线索中有明确指向性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没有明确指向性的,由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或者根据需要确定具体检查对象。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将《关于认真配合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提前印发检查对象。检查对象所在地统计机构应确保按照检查组的要求进行送达。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企业)》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对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现场操作程序(机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如果检查方案要求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检查人员从进入执法检查现场时就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直至离开执法检查现场后再关闭执法记录仪。其他情况下,检查人员可根据现场执法检查需要,决定是否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明上报数、检查数以及检查数的计算方法、依据和资料来源等信息;应当记明检查对象有关人员是否认可检查结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名,加盖检查对象单位公章。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在检查笔录上签名。

检查数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发现上报数与检查数存在较大差异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按照《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询问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询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并制作《湖北省统计局执法检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查人员的提问和被询问人的陈述,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原则上应当采用电子版打印件,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手写件,手写件应当书写工整。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取证时,应当收集、调取相关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原始证据提供者在证据复印件注明“该复印件复制于原件”,签名并加盖公章。

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者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需要对原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报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向检查对象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依法搜集、妥善保管。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在现场检查、询问、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劝解,责令其改正,向其说明该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记录。

必要时,检查人员可发出《湖北省统计局统计检查查询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所需材料,制作、收回送达回证。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离开检查现场前,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制作的法律文书进行整理核对并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确保证据材料全面完整、合法有效,法律文书准确、规范。

第六章 检查报告撰写

第三十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调查对象统计指标的数据认定情况应当提交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执法检查结论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意见建议。

业务处室审核发现统计指标的数据认定证据不足或计算方法不符合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检查组应当及时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期间着手检查报告的起草,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监督局提交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问题线索的内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问题线索核实结果、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审核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检查报告进行补充完善,之后按程序报局领导审阅。

第七章 检查纪律要求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负总责,检查组副组长负责监督检查组遵守纪律情况,检查组成员应当签订《湖北省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任何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

检查组成员差旅住宿费用由省统计局统一负担。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接触检查对象;不得弄虚作假和包庇说情;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得尺度不一、宽严有别;不得粗暴对待检查对象;不得侵害检查对象人格尊严。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公共场所提及执法检查的相关话题;不得向与检查无关人员透露检查活动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记录和保存执法检查工作中接触到的资料;不得擅自向检查对象透露和反馈检查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湖北省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直接组织实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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