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武统规〔2021〕1号 主题分类 统计
发文单位 武汉市统计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1-12-26

关于印发《武汉市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6 09:30 字号:[ ]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武汉疫后重振,助推武汉“五个中心”和现代化大武汉建设,提升我局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能力遵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意见的通知》(武政2021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包括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般统计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一般统计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武汉市统计局

20211224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
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不足10%;

4.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七条。


备注:本清单中不予处罚情形第一项系依据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编写,该项与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生效日期同步,即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生效。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

编    码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八条。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

编    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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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统规〔2021〕1号
主题分类 统计
发文单位 武汉市统计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1-12-26

关于印发《武汉市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6 09:30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武汉疫后重振,助推武汉“五个中心”和现代化大武汉建设,提升我局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能力遵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意见的通知》(武政2021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统计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包括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般统计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一般统计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武汉市统计局

20211224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
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不足10%;

4.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七条。


备注:本清单中不予处罚情形第一项系依据2021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编写,该项与新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生效日期同步,即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生效。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

编    码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八条。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事项

编    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受他人胁迫、干预、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2.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有立功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主动坦白统计违法问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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