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东环字〔2020〕3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单位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9

2020年度环境质量监测及固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29 17:00 字号:[ ]

一、环境质量监测

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武汉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武环〔2019〕147号)要求,结合全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督察整改等工作需要,2020年度环境监测事项如下(环境质量网络监测点位及分析项目详见附表1):

(一)地表水监测

1.地表水主要监测内容

(1)汉江饮用水水源地(余氏墩水厂取水口、西湖水厂取水口、走马岭水厂取水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铜、锌、氟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24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硫酸盐、硝酸盐、氯化物、铁、锰5项补充项目,共计29项。其中西湖水厂和余氏墩水厂每季度由区环境监测站送样至市环境监测中心增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中33项有机物因子,7月上旬开展109项全分析。

(2)府河(李家墩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铜、锌、氟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24项基本项目以及电导率、流量,共26项。

(3)湖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铜、锌、氟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加上电导率、流量24项基本项目,以及叶绿素a、电导率、透明度和水深,共28项。

(4)汉北河(汪家台大桥、半月潭、东山闸3个河长制点位):pH值、溶解氧、电导率、水温、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共8项指标。

(5)重点沟渠:pH值、溶解氧、电导率、水温、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共8项指标。

2.监测频次及数据报送

(1)单月上旬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共计22个点位(河流1个点位、重点湖泊7个、饮用水源地2个、河长制3个),监测结果当月15日前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2)双月上旬监测:东大湖(3个点位)、饮用水源地(3个点位)、非重点湖泊(21个点位),监测结果当月15日前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3)一年监测一次:重点沟渠(6个点位)。

3.其它地表水专项监测

(1)6个劣Ⅴ类湖泊(金湖、甘家教、上金湖、龙王沟、山西晒、肖家教):根据区纪检监察部门印发的《关于对职能部门和责任街道治理黑臭和劣Ⅴ类水体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方案》文件要求,每月中下旬对上述点位开展监测,监测项目为主要超标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2)8个水质下降湖泊:根据《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我区八个湖泊水质变差问题的整改目标》(东湖管办〔2018〕1号)文件要求,每季度对下银湖、潇湘海、小罗晒、北晒湖、甘家教、李家教、杨四泾、泥达湖等8个湖泊开展监测,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8个项目。

(3)“三河三湖”专项监测: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0年武汉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中要求,机场河(6个点位)每月上旬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溶解氧、总磷、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5个项目。

(4)黑臭水体专项监测: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0年武汉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中要求,全区4条河流型黑臭水体(机场河明渠、蔬十支沟、蔬五支沟、将军路中心沟),每个水体在上、中、下游分别设置1个断面,监测频次: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共4个项目。

(二)降水、降尘及硫酸盐化速率

每月月底监测:降水、降尘、硫酸盐化速率。

(三)噪声监测

1.功能区噪声(2个点位):2、5、8、11月上旬对2个点位:闷家湖、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监测一次,每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2.交通噪声(4个点位):4-5月监测一次,每点位监测20分钟,同时统计车辆通行数据。

3.区域噪声(46个点位):9-10月每点位昼间监测一次,每点位监测10分钟。

(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对3个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进行年度采样监测,监测指标为土壤理化指标、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等14项内容,区级主要工作包括采集土壤样品、采集GPS航迹数据、每点位坐标、采样照片、填报现场采集记录表等。

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固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环〔2020〕2号)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武环办〔2020〕4号)文件要求,对全区50家区管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已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个重点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执行;暂未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检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废水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002)中表6-2确定监测项目,废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确定监测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确定监测项目。全区50家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测名单及监测项目计划安排见附表2。其中部分重点污染企业还需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等3项专项监测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公开监测信息。

三、污染源执法监测

全力开展抽查监测及各类专项检查监测,保证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对日常监督性监测超标及监管部门持有怀疑的污染源排放点位,加大抽查监测频次,抽查监测工作均应采取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方式进行。

1.监测范围: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的企业、监督性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的企业、涉及或可能涉及污染源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

2.监测项目:环境监察大队会同环境监测站确定具体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3.监测频次:环境监察大队会同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即时采样方式实施现场监测。

4.工作方式: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由环境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共同开展,环境执法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环境监测站负责样品的采集、保存及测试等工作,并填写采样记录。

四、其它监测

1.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部署安排及空气质量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对移动源机动车排气大户开展监测工作;

2.对公安部门委托的噪声扰民投诉开展服务性监测;

3.参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考核工作,包括省质监局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省监测中心站质控样考核、市监测中心每季度质控样考核等;

4.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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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东环字〔2020〕3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单位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6-29

2020年度环境质量监测及固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29 17:00

一、环境质量监测

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武汉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武环〔2019〕147号)要求,结合全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环保督察整改等工作需要,2020年度环境监测事项如下(环境质量网络监测点位及分析项目详见附表1):

(一)地表水监测

1.地表水主要监测内容

(1)汉江饮用水水源地(余氏墩水厂取水口、西湖水厂取水口、走马岭水厂取水口):《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铜、锌、氟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24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硫酸盐、硝酸盐、氯化物、铁、锰5项补充项目,共计29项。其中西湖水厂和余氏墩水厂每季度由区环境监测站送样至市环境监测中心增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中33项有机物因子,7月上旬开展109项全分析。

(2)府河(李家墩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铜、锌、氟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24项基本项目以及电导率、流量,共26项。

(3)湖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总氮、铜、锌、氟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加上电导率、流量24项基本项目,以及叶绿素a、电导率、透明度和水深,共28项。

(4)汉北河(汪家台大桥、半月潭、东山闸3个河长制点位):pH值、溶解氧、电导率、水温、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共8项指标。

(5)重点沟渠:pH值、溶解氧、电导率、水温、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共8项指标。

2.监测频次及数据报送

(1)单月上旬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共计22个点位(河流1个点位、重点湖泊7个、饮用水源地2个、河长制3个),监测结果当月15日前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2)双月上旬监测:东大湖(3个点位)、饮用水源地(3个点位)、非重点湖泊(21个点位),监测结果当月15日前上报市环境监测中心。

(3)一年监测一次:重点沟渠(6个点位)。

3.其它地表水专项监测

(1)6个劣Ⅴ类湖泊(金湖、甘家教、上金湖、龙王沟、山西晒、肖家教):根据区纪检监察部门印发的《关于对职能部门和责任街道治理黑臭和劣Ⅴ类水体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方案》文件要求,每月中下旬对上述点位开展监测,监测项目为主要超标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2)8个水质下降湖泊:根据《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我区八个湖泊水质变差问题的整改目标》(东湖管办〔2018〕1号)文件要求,每季度对下银湖、潇湘海、小罗晒、北晒湖、甘家教、李家教、杨四泾、泥达湖等8个湖泊开展监测,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8个项目。

(3)“三河三湖”专项监测: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0年武汉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中要求,机场河(6个点位)每月上旬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溶解氧、总磷、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5个项目。

(4)黑臭水体专项监测: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0年武汉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部分内容的通知中要求,全区4条河流型黑臭水体(机场河明渠、蔬十支沟、蔬五支沟、将军路中心沟),每个水体在上、中、下游分别设置1个断面,监测频次: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氧化还原电位共4个项目。

(二)降水、降尘及硫酸盐化速率

每月月底监测:降水、降尘、硫酸盐化速率。

(三)噪声监测

1.功能区噪声(2个点位):2、5、8、11月上旬对2个点位:闷家湖、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监测一次,每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2.交通噪声(4个点位):4-5月监测一次,每点位监测20分钟,同时统计车辆通行数据。

3.区域噪声(46个点位):9-10月每点位昼间监测一次,每点位监测10分钟。

(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对3个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进行年度采样监测,监测指标为土壤理化指标、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等14项内容,区级主要工作包括采集土壤样品、采集GPS航迹数据、每点位坐标、采样照片、填报现场采集记录表等。

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固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环〔2020〕2号)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武环办〔2020〕4号)文件要求,对全区50家区管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已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个重点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执行;暂未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检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废水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002)中表6-2确定监测项目,废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确定监测项目;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确定监测项目。全区50家重点污染源企业监测名单及监测项目计划安排见附表2。其中部分重点污染企业还需开展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重点行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等3项专项监测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公开监测信息。

三、污染源执法监测

全力开展抽查监测及各类专项检查监测,保证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对日常监督性监测超标及监管部门持有怀疑的污染源排放点位,加大抽查监测频次,抽查监测工作均应采取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方式进行。

1.监测范围:列入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名单的企业、监督性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的企业、涉及或可能涉及污染源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

2.监测项目:环境监察大队会同环境监测站确定具体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3.监测频次:环境监察大队会同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即时采样方式实施现场监测。

4.工作方式: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由环境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共同开展,环境执法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法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环境监测站负责样品的采集、保存及测试等工作,并填写采样记录。

四、其它监测

1.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部署安排及空气质量应急响应措施要求,对移动源机动车排气大户开展监测工作;

2.对公安部门委托的噪声扰民投诉开展服务性监测;

3.参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考核工作,包括省质监局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省监测中心站质控样考核、市监测中心每季度质控样考核等;

4.其他需要监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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