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审计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审计执法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公示是指审计执法机关应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执法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审计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审计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执法依据。包括审计执法机关职责,审计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等;
(二)执法权限。包括审计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等;
(四)审计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五)执法结果。包括:执法检查情况等;
(六)救济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七)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审计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开;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六)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七)其他公开方式。
已采取权力清单、相关平台等方式公示第四条规定应当公示内容的,不再重复公示。但对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公示内容有所遗漏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方式公示。
第六条因职能调整、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计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审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审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七条审计执法机关应当对审计执法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审计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审计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审计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武汉市东西湖区审计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