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内部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11-05 17:21 来源:区经信局   作者: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程序,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和业务风险,保证局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市东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实行会议议决制度。内控委会议包括内控委例会和内控委专题会议。

第三条  内控委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议决以下事项:

(一)听取内控办工作汇报,部署内控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

(二)内控基本制度、专项内部控制办法的制定、修订事项;

(三)内控委年度工作计划、内控办年度专项检查计划;

(四)内控委年度工作报告、内控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等事项;

(五)突发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责任追究、改进现行制度的建议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例会议决的事项。

第四条  内控委例会由内控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内控办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五条  内控委全体委员应出席例会,不能出席的委员应指派本科室(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并事先向内控办报告。

第六条  内控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主要议决以下事项:

(一)听取内控办专题汇报;

(二)专项内部控制办法及局内控办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修订事项;

(三)突发风险事件的解决方案、风险定级、责任追究、改进现行制度的建议等事项;

(四)内控专项检查、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专题会议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内控委专题会议的出席人员由内控委主任决定,或由内控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由内控委主任审定。

第八条  内控委会议议题由内控办负责拟定,会前报内控委主任批准。各专项内部控制牵头科室(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提请内控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事先报内控办,由内控办研究后按程序报内控委主任批准后纳入会议议题。

第九条  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风险事件发生科室(单位)立即报告专项内部控制牵头科室(单位)和内控办,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二)内控办负责报告内控委主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具体调查处理方案;

(三)有必要经内控委专题会议研究决策的,由内控委主任决定召开或由内控办向内控委主任提请召开内控委专题会议。

第十条  突发风险事件风险定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各专项内部控制牵头科室(单位)提出建议,报内控办研究决定后呈内控委主任核准;

(二)由内控办组织专项检查的,风险定级建议由内控办提出并报内控委主任核准;

(三)有必要召开内控委专题会议研究决策的,由内控委主任决定召开或由内控办向内控委主任提请召开内控委专题会议,通过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  内控年度考核评价由内控办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结果经由内控委会议议定后在局内予以披露或通报。

第十二条  内控办负责记录内控委会议内容,整理会议纪要,经内控委主任审定后印发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内控委会议议决内容。内控办负责督促落实内控委会议议决事项并向内控委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内控委会议议决内容经内控委主任审核批准可以对外发布的,由内控办按程序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内控委会议议决内容未明确对外公布的,各单位应予以保密。未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内控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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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经信局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程序,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和业务风险,保证局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武汉市东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实行会议议决制度。内控委会议包括内控委例会和内控委专题会议。

第三条  内控委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议决以下事项:

(一)听取内控办工作汇报,部署内控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

(二)内控基本制度、专项内部控制办法的制定、修订事项;

(三)内控委年度工作计划、内控办年度专项检查计划;

(四)内控委年度工作报告、内控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等事项;

(五)突发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责任追究、改进现行制度的建议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例会议决的事项。

第四条  内控委例会由内控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内控办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五条  内控委全体委员应出席例会,不能出席的委员应指派本科室(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并事先向内控办报告。

第六条  内控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主要议决以下事项:

(一)听取内控办专题汇报;

(二)专项内部控制办法及局内控办相关规章制度的拟定、修订事项;

(三)突发风险事件的解决方案、风险定级、责任追究、改进现行制度的建议等事项;

(四)内控专项检查、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专题会议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内控委专题会议的出席人员由内控委主任决定,或由内控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名单,由内控委主任审定。

第八条  内控委会议议题由内控办负责拟定,会前报内控委主任批准。各专项内部控制牵头科室(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提请内控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事先报内控办,由内控办研究后按程序报内控委主任批准后纳入会议议题。

第九条  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风险事件发生科室(单位)立即报告专项内部控制牵头科室(单位)和内控办,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二)内控办负责报告内控委主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具体调查处理方案;

(三)有必要经内控委专题会议研究决策的,由内控委主任决定召开或由内控办向内控委主任提请召开内控委专题会议。

第十条  突发风险事件风险定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由各专项内部控制牵头科室(单位)提出建议,报内控办研究决定后呈内控委主任核准;

(二)由内控办组织专项检查的,风险定级建议由内控办提出并报内控委主任核准;

(三)有必要召开内控委专题会议研究决策的,由内控委主任决定召开或由内控办向内控委主任提请召开内控委专题会议,通过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  内控年度考核评价由内控办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结果经由内控委会议议定后在局内予以披露或通报。

第十二条  内控办负责记录内控委会议内容,整理会议纪要,经内控委主任审定后印发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内控委会议议决内容。内控办负责督促落实内控委会议议决事项并向内控委主任报告。

第十四条  内控委会议议决内容经内控委主任审核批准可以对外发布的,由内控办按程序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内控委会议议决内容未明确对外公布的,各单位应予以保密。未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内控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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