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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东教办〔2019〕18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区教育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0-15

关于印发安保人员、校车照管人员、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食堂食品安全和寄宿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5 19:00 字号:[ ]

各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区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国庆、军运期间校园安全,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平安稳定。现将东西湖区教育系统保安人员管理制度(试行)、东西湖区校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东西湖区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监管制度(试行)、东西湖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意见(试行)、东西湖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东西湖区教育系统保安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2:东西湖区校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3:东西湖区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监管制度(试行);

附件4:东西湖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意见(试行);

附件5:东西湖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东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1:

东西湖区教育系统保安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保安的管理,促进校园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保安管理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我区校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执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保安人员必须年满25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初中以上学历,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申领有保安员证。

第四条  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合同,在校园周边和校园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守护等服务,维护校园周边和校园区域内的治安秩序,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平安。

第五条 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服务区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校园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证的。

第二章 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保安员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有事请假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保安员有权拒绝学校的违法指令;学校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解除与保安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八条 在上班执勤过程中,保安员应采取下列措施:

1.查验出入校园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在服务区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3.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以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执行任务的保安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予以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第九条 保安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服务合同;

3.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乱扣乱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4.保护执勤区域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5.保安员上岗应着统一服装、帽子,佩戴器械,且着装整齐;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入追讨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局负责保安的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校园保安,负责教育和培训保安员,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学校负责考评校园保安,负责管理和检查保安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校园要认真加强保安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保安人员,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使保安人员养成遵纪守法,奋发向上的优良作风。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学校每半年向教育局报告保安人员的勤务完成情况;教育局和公安局负责检查指导各校的保安管理工作,半年或一年评比一次,调动全体保安人员的积极性,对在保安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保安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保安员如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听从学校的安排或自行调岗、换岗、脱岗、离岗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留用察看、辞退等处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2.法制观念淡薄,参入社会聚众闹事、嫖娼、赌博者;

3.监守自盗、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学校形象者;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

5.私自将所配备的器械、服装借与他人使用;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保安员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保安一日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保安员早上在学校规定到校时间前30分钟到校上岗,迅速着装,佩戴安防器械,标准姿势站于校门两侧,随时关注校门前人群及车辆动向,保护学生进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维护校门前安全和进出秩序。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后,保安员关闭校门,并在校门前设防。

第十九条  8:30保安员进行校园安全第一次巡查。排查校园周边安全和校园内隐患(电线线路、围墙、体育器械、高处固定物、水管、消防设施、教室门、窗等)。

第二十条 11:30(或上午放学时段)保安员着装整齐,佩戴安防器械,打开校门,站校门两侧,清理校门出口,保障放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下午1:30 保安员着装,佩戴安防器械,站于校门两侧,保障学生下午上学进出校门秩序及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下午3:00 保安员进行校园安全第二次巡查。巡查内容同前。

第二十三条 下午放学时段保安员着装整齐,佩戴安防器械,站于校门两侧,保障放学校门前安全秩序。

第二十四条 放学后保安员进行校园安全第三次巡查。着重检查各功能室、教室门窗是否关闭,电灯(电源)是否关闭,是否有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保安员在岗期间要做好验收教师签发的学生出门有效证件,做好来访人员验证登记、出校门的记录工作。(查验来访人员有效证件,来访事由及联系人)

第二十六条 校园发生突发事件时,保安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或校(园)长报告,并参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全部离校后,向值班领导汇报当日巡查情况,与接班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方可离校。

附件2:

东西湖区校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保障全区乘坐校车学生、幼儿的安全,引导和维护学生、幼儿上下车秩序和接送途中的车内秩序,有效提高校车在接送学生、幼儿过程中的安全系数。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校车照管人员职责

第一条 校车照管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教育局、交通大队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急救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学生、幼儿上车前,使用统一的登记表,认真对乘坐本车的学生、幼儿进行点名、登记,在确认校车发动机引擎处于熄火状态下,才能引导中小学生、幼儿有序上车;

第三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学生、幼儿上下车时,必须站在车下门边,背向车头,引导、指挥,学生、幼儿上下车,并协助学生、幼儿将书包、行李及物品摆放在安全区域;

第四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学生、幼儿上车后,必须按规定协助、督促学生、幼儿放好行李、书包等物品和系好安全带。在确认学生、幼儿安全落座并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已关闭后,才能示意驾驶人员启动校车;

第五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行驶途中应制止学生、幼儿离开座位,维持车内正常乘车秩序。制止学生、幼儿玩弄随车物品(如:灭火筒、逃生锤、急救药箱)等危险行为;

第六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到达站点后,必须先示意驾驶员将校车停靠在道路的最右侧,并先下车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车右侧门边通过的情况下,引导学生、幼儿下车;

第七条  校车照管人员如因小学生、幼儿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必须带领学生安全通过,并与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第八条  校车照管人员不得安排学生、幼儿乘坐校车的照管员座位。及时提醒司机不得在载有学生、幼儿时给校车加油,制止司机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九条 校车照管人员当发现驾驶员饮过酒、带病工作、校车超载及有其他明显不规范驾驶校车行为情形时,有权制止校车运行,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接、送达最后一个学生、幼儿后,必须再次核实学生、幼儿的下车人数,并对车箱内作最后巡视,在确认乘车学生、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校车照管人员不得在有学生、幼儿在场的情况下,中途擅自离开校车;

第十一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幼儿无关的任何人员上车;

第十二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协助司机立即报警,并提醒驾驶员设置警示标志。如乘车学生、幼儿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校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幼儿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教育局、学校、幼儿园等主管领导联系处理后续事宜,在救援人员未到达之前做好中小学生、幼儿的心理安抚工作;

第十三条 校车照管人员必须将当天的跟车记录表及学生乘车登记表与次日值班的 照管员做好对接。

第二章 奖 励 和 处 罚

第十四条  校车照管人认真填写跟车记录表,督促学生、幼儿放好书包、行李、系好安全带,车内秩序好,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的得到师生、家长认可,表现出色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校车照管人员能及时制止校车司机不规范、违规驾驶行为,有效预防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利用所学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的方法予以解决,有效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校车照管人员未按规定对上下车学生、幼儿进行点名登记的,指出后仍然不改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校车照管人员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幼儿放好行李系好安全带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校车照管人员未按要求做好校车途中的管理工作,导致车内程序混乱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接送达最后一名幼儿后、未能完成对车厢内最后巡视工作,擅自离开校车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校车照管人员不按规定在校车还有学生未接送达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校车,且因此导致有学生、幼儿走失,且情况属实者应予以辞退。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车公司、民办幼儿园对其自行招聘和指派的校车照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立学校对其自行指派的校车照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将对全区校车照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管部门对全区校车照管人员进行监管和培训。

附件3:

东西湖区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

1.为切实加强新时期全区中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按照“管教学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学实验教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教建〔2015〕7号)、《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东西湖行政区域内各中学。各中学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武公规〔2018〕1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

第二章 采购

中学化学药品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分别纳入《湖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和《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购买、使用情况监控)。

1.《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按公安部门的要求,18所公立中学作为二级单位以“教育局教条办”名义在《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每所学校两人(至少一名化学教师)作为管理人员,其基本信息已在该系统备案。

采购方式:学校向“教条办”提交购买申请(拟规定每学年一次),汇总后报平台统一购买配送至各学校。由于“教条办”仅作为管理人员进行虚拟购买,各学校签收物品后需登录平台账号进行物品领用,保证购买的物品信息落实到各学校。(此平台由公安局治安部门监管)

按照配备标准,中学无剧毒化学品。高中实验室配备57种危化品,其中17种是有毒化学品,15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初中实验室配备28种危化品,其中5种有毒化学品,9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湖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用于管理学校易制毒化学品,以学校为单位注册。(此平台由公安局缉毒部门监管,2018年已完成)

第三章 储存

1.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

2.“两个管理平台”所含的化学药品储存在专用毒品柜中,毒品柜放置于化学实验仪器室中(尽量远离学生实验室)。监控系统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覆盖毒品柜,监控画面保持清晰,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3.化学仪器室的出入口纳入学校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章 使用

1.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由两人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严禁代领代签。

2.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及时如实记录每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数量及使用人;

第五章 学校管理监督与评价

1.“教条办”监督、指导学校化学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

2.区教育局应将化学药品的管理作为开学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对学校的总体评价之中。

3.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东西湖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食堂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东西湖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校长(幼儿园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五条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第六条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后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食堂主管为具体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规范学校订餐管理。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餐饮监督量化评级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送餐,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八条  推进“五常法”管理模式。抓好“五常法”(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树立“五种意识”(安全、服务、节约、质量、育人意识);严把“五个环节”(采购、出入库、加工、进餐、账务环节);做好“五勤管理”(勤安防、勤清洁、勤整理、勤规范、勤检查)。

第三章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九条  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佩戴饰物;进入备餐间前应二次更衣;不穿戴工作衣帽上厕所。坚持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第十条  原料采购管理:学校食堂采购及原料供应原则上采取配送形式。严格执行米、面、油、调味品、猪肉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统管配送制度。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严禁采购加工以下食品:亚硝酸盐;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原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原料。

第十三条  加工过程管理:按照各功能(区)间用途和加工程序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认真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各切配区不同色标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立式存放;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应急管理。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存放规定,确保餐用具清洁卫生。加强食堂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区要做到工完场净,就餐场所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严格落实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队伍建设。学校要明确分管食堂的校级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食堂管理岗位设置合理。认真做好职工定期体检、培训工作,严格落实晨检制度,使食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  餐用具消毒管理:应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热力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保持100度10分钟以上;化学方法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使用消毒液应含有效氯浓度250mg/L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后应用流动洁净水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立即倒置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

第十七条  室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室内卫生管理制度,将各功能区及功能区内的水池、操作台、冰柜(箱)、灶台、货架等硬件设施卫生保洁工作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每区域、每个工具、设施都有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内或硬件设施上加贴责任人姓名,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按标准要求检查,检查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确保卫生保洁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第四章 食堂台帐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档案资料管理: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每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主要内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名单及上级有关文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人员学习记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意见书;各类台账资料等。

第十九条  台账资料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核记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过程控制记录、餐用具消毒情况记录、从业人员管理记录、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不合格食品及废弃油脂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等。鼓励建立电子记录。

第五章 食堂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学校应结合本食堂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凡在本学校食堂就餐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已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  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当就餐者反映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迅速采取以下行动: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

第二十二条  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相应职责。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相应处理工作小组,如协调报告组、救治组、现场保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明确各组负责人与各组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东西湖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和《东西湖区寄宿制学校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课后服务管理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章 安全排查制度

第六条  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及危化物品、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七条  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区教育局相关部门。

第九条 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建立学生宿舍管理机构,配备生活指导教师和寝管员,明确其职责,对学生宿舍管理负责。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相关卫生要求,完善宿舍卫生管理条例、宿舍内务卫生基本要求,形成检查、公示与反馈矫正机制。定期进行文明寝室评比。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十三条  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应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五章 食堂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进行食堂管理,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 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信息反馈渠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经常性开展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并加以公示。

第十七条 对就餐场所、就餐秩序的管理实施责任分工,并将之纳入到学校德育基地范畴,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

第六章 课后辅导管理

第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必须强化师生课后辅导工作的专项管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课后辅导的“活动内容”学校要有明确规定,并实施周检查与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课后辅导“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师生请假制度、活动纪律,确保学生安全、有序、有效参加课后辅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制定课后辅导期间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强化课后辅导期间的行政安全值班,关注课间休息的管理,辅导教师与值班人员职责明确。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道德与法治》等思政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上下学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暑假前要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对学校的地质或区域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八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管理目标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子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子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寄宿制学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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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东教办〔2019〕18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区教育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0-15

关于印发安保人员、校车照管人员、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食堂食品安全和寄宿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5 19:00

各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区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国庆、军运期间校园安全,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平安稳定。现将东西湖区教育系统保安人员管理制度(试行)、东西湖区校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东西湖区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监管制度(试行)、东西湖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意见(试行)、东西湖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东西湖区教育系统保安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2:东西湖区校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3:东西湖区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监管制度(试行);

附件4:东西湖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意见(试行);

附件5:东西湖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东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1:

东西湖区教育系统保安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保安的管理,促进校园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保安管理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我区校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执行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保安人员必须年满25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初中以上学历,经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申领有保安员证。

第四条  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合同,在校园周边和校园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守护等服务,维护校园周边和校园区域内的治安秩序,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平安。

第五条 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服务区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校园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证的。

第二章 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保安员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和安排,有事请假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保安员有权拒绝学校的违法指令;学校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解除与保安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八条 在上班执勤过程中,保安员应采取下列措施:

1.查验出入校园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在服务区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3.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以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执行任务的保安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予以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第九条 保安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服务合同;

3.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乱扣乱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4.保护执勤区域内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现场,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5.保安员上岗应着统一服装、帽子,佩戴器械,且着装整齐;

6.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入追讨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教育局负责保安的聘用、培训、考核、辞退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校园保安,负责教育和培训保安员,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学校负责考评校园保安,负责管理和检查保安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校园要认真加强保安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保安人员,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使保安人员养成遵纪守法,奋发向上的优良作风。

第十三条  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学校每半年向教育局报告保安人员的勤务完成情况;教育局和公安局负责检查指导各校的保安管理工作,半年或一年评比一次,调动全体保安人员的积极性,对在保安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保安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  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保安员如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听从学校的安排或自行调岗、换岗、脱岗、离岗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留用察看、辞退等处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2.法制观念淡薄,参入社会聚众闹事、嫖娼、赌博者;

3.监守自盗、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学校形象者;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者;

5.私自将所配备的器械、服装借与他人使用;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保安员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保安一日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保安员早上在学校规定到校时间前30分钟到校上岗,迅速着装,佩戴安防器械,标准姿势站于校门两侧,随时关注校门前人群及车辆动向,保护学生进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维护校门前安全和进出秩序。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后,保安员关闭校门,并在校门前设防。

第十九条  8:30保安员进行校园安全第一次巡查。排查校园周边安全和校园内隐患(电线线路、围墙、体育器械、高处固定物、水管、消防设施、教室门、窗等)。

第二十条 11:30(或上午放学时段)保安员着装整齐,佩戴安防器械,打开校门,站校门两侧,清理校门出口,保障放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下午1:30 保安员着装,佩戴安防器械,站于校门两侧,保障学生下午上学进出校门秩序及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下午3:00 保安员进行校园安全第二次巡查。巡查内容同前。

第二十三条 下午放学时段保安员着装整齐,佩戴安防器械,站于校门两侧,保障放学校门前安全秩序。

第二十四条 放学后保安员进行校园安全第三次巡查。着重检查各功能室、教室门窗是否关闭,电灯(电源)是否关闭,是否有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保安员在岗期间要做好验收教师签发的学生出门有效证件,做好来访人员验证登记、出校门的记录工作。(查验来访人员有效证件,来访事由及联系人)

第二十六条 校园发生突发事件时,保安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或校(园)长报告,并参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全部离校后,向值班领导汇报当日巡查情况,与接班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方可离校。

附件2:

东西湖区校车照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保障全区乘坐校车学生、幼儿的安全,引导和维护学生、幼儿上下车秩序和接送途中的车内秩序,有效提高校车在接送学生、幼儿过程中的安全系数。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校车照管人员职责

第一条 校车照管人员必须定期参加教育局、交通大队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急救等专业知识培训;

第二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学生、幼儿上车前,使用统一的登记表,认真对乘坐本车的学生、幼儿进行点名、登记,在确认校车发动机引擎处于熄火状态下,才能引导中小学生、幼儿有序上车;

第三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学生、幼儿上下车时,必须站在车下门边,背向车头,引导、指挥,学生、幼儿上下车,并协助学生、幼儿将书包、行李及物品摆放在安全区域;

第四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学生、幼儿上车后,必须按规定协助、督促学生、幼儿放好行李、书包等物品和系好安全带。在确认学生、幼儿安全落座并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已关闭后,才能示意驾驶人员启动校车;

第五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行驶途中应制止学生、幼儿离开座位,维持车内正常乘车秩序。制止学生、幼儿玩弄随车物品(如:灭火筒、逃生锤、急救药箱)等危险行为;

第六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到达站点后,必须先示意驾驶员将校车停靠在道路的最右侧,并先下车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校车右侧门边通过的情况下,引导学生、幼儿下车;

第七条  校车照管人员如因小学生、幼儿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必须带领学生安全通过,并与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做好交接、登记工作;

第八条  校车照管人员不得安排学生、幼儿乘坐校车的照管员座位。及时提醒司机不得在载有学生、幼儿时给校车加油,制止司机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九条 校车照管人员当发现驾驶员饮过酒、带病工作、校车超载及有其他明显不规范驾驶校车行为情形时,有权制止校车运行,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接、送达最后一个学生、幼儿后,必须再次核实学生、幼儿的下车人数,并对车箱内作最后巡视,在确认乘车学生、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校车照管人员不得在有学生、幼儿在场的情况下,中途擅自离开校车;

第十一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幼儿无关的任何人员上车;

第十二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协助司机立即报警,并提醒驾驶员设置警示标志。如乘车学生、幼儿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校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幼儿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教育局、学校、幼儿园等主管领导联系处理后续事宜,在救援人员未到达之前做好中小学生、幼儿的心理安抚工作;

第十三条 校车照管人员必须将当天的跟车记录表及学生乘车登记表与次日值班的 照管员做好对接。

第二章 奖 励 和 处 罚

第十四条  校车照管人认真填写跟车记录表,督促学生、幼儿放好书包、行李、系好安全带,车内秩序好,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的得到师生、家长认可,表现出色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校车照管人员能及时制止校车司机不规范、违规驾驶行为,有效预防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利用所学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的方法予以解决,有效制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校车照管人员未按规定对上下车学生、幼儿进行点名登记的,指出后仍然不改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校车照管人员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幼儿放好行李系好安全带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校车照管人员未按要求做好校车途中的管理工作,导致车内程序混乱造成人员受伤的应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校车照管人员在接送达最后一名幼儿后、未能完成对车厢内最后巡视工作,擅自离开校车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校车照管人员不按规定在校车还有学生未接送达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校车,且因此导致有学生、幼儿走失,且情况属实者应予以辞退。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车公司、民办幼儿园对其自行招聘和指派的校车照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立学校对其自行指派的校车照管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局将对全区校车照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安、交管部门对全区校车照管人员进行监管和培训。

附件3:

东西湖区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使用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

1.为切实加强新时期全区中学实验室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按照“管教学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学实验教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教建〔2015〕7号)、《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东西湖行政区域内各中学。各中学应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关于印发<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理规范>的通知》(武公规〔2018〕1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

第二章 采购

中学化学药品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分别纳入《湖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和《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购买、使用情况监控)。

1.《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按公安部门的要求,18所公立中学作为二级单位以“教育局教条办”名义在《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每所学校两人(至少一名化学教师)作为管理人员,其基本信息已在该系统备案。

采购方式:学校向“教条办”提交购买申请(拟规定每学年一次),汇总后报平台统一购买配送至各学校。由于“教条办”仅作为管理人员进行虚拟购买,各学校签收物品后需登录平台账号进行物品领用,保证购买的物品信息落实到各学校。(此平台由公安局治安部门监管)

按照配备标准,中学无剧毒化学品。高中实验室配备57种危化品,其中17种是有毒化学品,15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初中实验室配备28种危化品,其中5种有毒化学品,9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湖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用于管理学校易制毒化学品,以学校为单位注册。(此平台由公安局缉毒部门监管,2018年已完成)

第三章 储存

1.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

2.“两个管理平台”所含的化学药品储存在专用毒品柜中,毒品柜放置于化学实验仪器室中(尽量远离学生实验室)。监控系统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覆盖毒品柜,监控画面保持清晰,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

3.化学仪器室的出入口纳入学校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章 使用

1.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由两人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严禁代领代签。

2.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及时如实记录每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时间、使用数量及使用人;

第五章 学校管理监督与评价

1.“教条办”监督、指导学校化学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

2.区教育局应将化学药品的管理作为开学检查和安全专项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对学校的总体评价之中。

3.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东西湖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食堂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东西湖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  校长(幼儿园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五条  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第六条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后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食堂主管为具体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规范学校订餐管理。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餐饮监督量化评级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送餐,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八条  推进“五常法”管理模式。抓好“五常法”(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树立“五种意识”(安全、服务、节约、质量、育人意识);严把“五个环节”(采购、出入库、加工、进餐、账务环节);做好“五勤管理”(勤安防、勤清洁、勤整理、勤规范、勤检查)。

第三章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九条  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佩戴饰物;进入备餐间前应二次更衣;不穿戴工作衣帽上厕所。坚持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第十条  原料采购管理:学校食堂采购及原料供应原则上采取配送形式。严格执行米、面、油、调味品、猪肉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统管配送制度。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严禁采购加工以下食品:亚硝酸盐;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原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原料。

第十三条  加工过程管理:按照各功能(区)间用途和加工程序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认真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各切配区不同色标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立式存放;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应急管理。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和存放规定,确保餐用具清洁卫生。加强食堂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区要做到工完场净,就餐场所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严格落实食品48小时留样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队伍建设。学校要明确分管食堂的校级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食堂管理岗位设置合理。认真做好职工定期体检、培训工作,严格落实晨检制度,使食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  餐用具消毒管理:应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热力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保持100度10分钟以上;化学方法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使用消毒液应含有效氯浓度250mg/L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后应用流动洁净水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立即倒置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

第十七条  室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室内卫生管理制度,将各功能区及功能区内的水池、操作台、冰柜(箱)、灶台、货架等硬件设施卫生保洁工作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每区域、每个工具、设施都有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内或硬件设施上加贴责任人姓名,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按标准要求检查,检查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确保卫生保洁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第四章 食堂台帐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档案资料管理: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每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主要内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名单及上级有关文件;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人员学习记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意见书;各类台账资料等。

第十九条  台账资料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核记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过程控制记录、餐用具消毒情况记录、从业人员管理记录、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不合格食品及废弃油脂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等。鼓励建立电子记录。

第五章 食堂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学校应结合本食堂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凡在本学校食堂就餐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已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  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当就餐者反映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迅速采取以下行动: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

第二十二条  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相应职责。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相应处理工作小组,如协调报告组、救治组、现场保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明确各组负责人与各组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东西湖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和《东西湖区寄宿制学校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课后服务管理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章 安全排查制度

第六条  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及危化物品、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七条  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区教育局相关部门。

第九条 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建立学生宿舍管理机构,配备生活指导教师和寝管员,明确其职责,对学生宿舍管理负责。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相关卫生要求,完善宿舍卫生管理条例、宿舍内务卫生基本要求,形成检查、公示与反馈矫正机制。定期进行文明寝室评比。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十三条  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应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五章 食堂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进行食堂管理,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 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完善信息反馈渠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经常性开展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并加以公示。

第十七条 对就餐场所、就餐秩序的管理实施责任分工,并将之纳入到学校德育基地范畴,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生活习惯。

第六章 课后辅导管理

第十八条 寄宿制学校必须强化师生课后辅导工作的专项管理,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课后辅导的“活动内容”学校要有明确规定,并实施周检查与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课后辅导“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师生请假制度、活动纪律,确保学生安全、有序、有效参加课后辅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制定课后辅导期间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强化课后辅导期间的行政安全值班,关注课间休息的管理,辅导教师与值班人员职责明确。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道德与法治》等思政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上下学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暑假前要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对学校的地质或区域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八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管理目标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子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子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所有寄宿制学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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