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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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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2-12-14 11:29 来源: 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和《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特制定《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权限

区发改局主要负责公开区发改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且由区发改局负责保存的政府信息,同时接受社会对区发改局政策解读的公开咨询。

区发改局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范围

区发改局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是区发改局层面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条例要求公开的事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区发改局信息公开范围按如下负面清单执行:

1.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不得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平台

区发改局主动公开信息,通过东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复(回复时间以邮戳为准)。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受理机构

局办公室是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办督办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北一路台商大厦;

邮政编码:43004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3083081(传真);027-83060753

(二)申请方式

向区发改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东西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东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xh.gov.cn/ZWGK/ysqgk/)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自然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应根据网站提示填写相应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发改局办公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东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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