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六、区卫生健康局对某理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7:00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7日,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的某理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查处情况】

东西湖区某理发店安排未获得健康证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卫健局执法人员按照要求完成现场记录,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市卫生健康委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中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政处罚,首次发现违法行为,7天内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无投诉、纠纷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涉事企业给予“警告”的卫生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免罚、轻罚并不等于“免责”,而是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严格审慎执法,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在本案的办理中,区卫健局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加强批评教育,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全区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示范作用。

扫码查看手机版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

六、区卫生健康局对某理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7:00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7日,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的某理发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查处情况】

东西湖区某理发店安排未获得健康证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区卫健局执法人员按照要求完成现场记录,检查过程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市卫生健康委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中涉企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相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政处罚,首次发现违法行为,7天内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无投诉、纠纷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涉事企业给予“警告”的卫生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免罚、轻罚并不等于“免责”,而是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严格审慎执法,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在本案的办理中,区卫健局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加强批评教育,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全区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示范作用。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