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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水泥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6:59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案情简介】

2021年04月23日,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处安全隐患:一是立磨车间闲置设备、水泥库顶人孔门、提升机检修门等多处受限空间无安全警示标志;二是罗茨空压机带轮无双面防护,不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三是球磨主传动轴防护缺失,未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查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于当日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陈述申辩问询、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可以认定:

1.该企业未在立磨车间闲置设备、水泥库顶人孔门、提升机检修门等多处受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该企业罗茨空压机带轮无双面防护等安全隐患不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中5.2.8“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露出的轴承必须加护盖”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作出罚款人民币 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该企业球磨主传动轴防护缺失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作出罚款人民币 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启示意义】

本案是针对未在较大危险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行业标准安装安全设备及未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实施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不仅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置,更是对于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装安全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警示。通过本案,企业充分认识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同时针对在较大危险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按行业标准使用安全设备开展一系列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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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水泥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6:59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案情简介】

2021年04月23日,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处安全隐患:一是立磨车间闲置设备、水泥库顶人孔门、提升机检修门等多处受限空间无安全警示标志;二是罗茨空压机带轮无双面防护,不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三是球磨主传动轴防护缺失,未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查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于当日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陈述申辩问询、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可以认定:

1.该企业未在立磨车间闲置设备、水泥库顶人孔门、提升机检修门等多处受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该企业罗茨空压机带轮无双面防护等安全隐患不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中5.2.8“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露出的轴承必须加护盖”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作出罚款人民币 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该企业球磨主传动轴防护缺失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作出罚款人民币 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启示意义】

本案是针对未在较大危险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行业标准安装安全设备及未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实施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不仅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置,更是对于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装安全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的警示。通过本案,企业充分认识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同时针对在较大危险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按行业标准使用安全设备开展一系列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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