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6:56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43名农民工反映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跟随包工头进入A公司扩产迁建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另有8名农民工反映被同一包工头招用进入该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

【查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陆续立案,依法合并进行调查处理。2021年2月至3月期间,工作人员对该项目同批次其他欠薪事件涉及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最终核定该项目共拖欠122名农民工工资,并查明具体拖欠金额明细。

同时,工作人员对该项目实际施工单位C公司开展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对未发放122名涉案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该项目总承包公司B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对总承包身份及与C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分包关系基本认可。在对该项目监理公司D公司进行调查后,D公司证实B公司具有总承包身份及B公司与C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分包关系。

经查,C公司作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公司,直接拖欠招用122名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B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公司,未对该项目分包单位拖欠工资行为进行清偿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区人社局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B公司与C公司均未改正。据此,区人社局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理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C公司支付案涉122名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责令B公司先行清偿122名农民工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工资的行政处理,并告知两公司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后B公司向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效力、法律适用、处理程序等方面的全面审查,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对该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了全面客观有力的说理。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B公司未再起诉,按决定书要求支付了欠薪款项。

【启示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越是案情复杂且涉及民生的案件,执法单位越要注重问题实质调查,透过复杂关系抓准案件核心。在本案中,如何确定执法对象就是重中之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判会,查询大量法律法规和其他省市案例,并参考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案件论证意见书,最终认定欠薪主体和先行清偿主体。在此基础上,区人社局积极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在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后,查明案件事实,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因执法行为规范,调查全面详实,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既得到了复议机关的支持,避免了法律风险,也得到了执法对象的尊重和执行,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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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6 16:56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43名农民工反映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跟随包工头进入A公司扩产迁建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另有8名农民工反映被同一包工头招用进入该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

【查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陆续立案,依法合并进行调查处理。2021年2月至3月期间,工作人员对该项目同批次其他欠薪事件涉及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最终核定该项目共拖欠122名农民工工资,并查明具体拖欠金额明细。

同时,工作人员对该项目实际施工单位C公司开展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对未发放122名涉案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该项目总承包公司B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对总承包身份及与C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分包关系基本认可。在对该项目监理公司D公司进行调查后,D公司证实B公司具有总承包身份及B公司与C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分包关系。

经查,C公司作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公司,直接拖欠招用122名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B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公司,未对该项目分包单位拖欠工资行为进行清偿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区人社局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B公司与C公司均未改正。据此,区人社局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理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C公司支付案涉122名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责令B公司先行清偿122名农民工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工资的行政处理,并告知两公司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后B公司向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效力、法律适用、处理程序等方面的全面审查,认为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对该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进行了全面客观有力的说理。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B公司未再起诉,按决定书要求支付了欠薪款项。

【启示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越是案情复杂且涉及民生的案件,执法单位越要注重问题实质调查,透过复杂关系抓准案件核心。在本案中,如何确定执法对象就是重中之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判会,查询大量法律法规和其他省市案例,并参考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案件论证意见书,最终认定欠薪主体和先行清偿主体。在此基础上,区人社局积极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在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后,查明案件事实,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因执法行为规范,调查全面详实,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既得到了复议机关的支持,避免了法律风险,也得到了执法对象的尊重和执行,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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