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6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径河街径河路与径河五路交汇处进行道路施工挖掘作业时,未认真履行燃气设施保护安全责任,在知晓施工作业区埋设有燃气设施的情况下,操作施工机械撞损天然气中压管道放散阀门,导致一处燃气设施毁损,造成燃气泄漏,存在安全隐患。
【查处情况】
事发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协助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抢修,对周边道路予以管控,进行洒水作业稀释现场已泄露燃气,由于处置及时得当,该次事故未造成人员损伤和用户停气。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当事人作为径河路道路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毁损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属于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完成应急处置后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通过执法记录仪拍照、录像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对当事人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和《调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并接受调查。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经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听证告知、重大案件讨论等程序后,于2022年2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近年来,全国多地连续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反映出的燃气设施保护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道巡查监测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一次次给我们的燃气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在本案中,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面对突发事故第一时间高效完成应急处置,避免了事故进一步升级,并在之后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的规定,按照立案、调查、审理、听证、集体讨论、处罚决定、履行、结案的流程办理案件,最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