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将军路街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3 16:31 来源:将军路街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将军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将本街道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方面经省政府批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对应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街道综合执法区域以行政区划范围为准,并以街道综合执法权力清单为依据;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四)街道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五)执法结果。包括街道执法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六)救济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七)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

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四)通过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接受公众查询;

(五)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六)其他公开方式。

第七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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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根据《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将军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将本街道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一)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方面经省政府批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内的对应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街道综合执法区域以行政区划范围为准,并以街道综合执法权力清单为依据;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四)街道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五)执法结果。包括街道执法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六)救济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七)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

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四)通过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接受公众查询;

(五)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六)其他公开方式。

第七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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