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13 15:36 来源:区住建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保障执法工作依法、文明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查询问室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专门场所,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严禁非办案人员无故进入调查询问室。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就案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等调查询问时、案件合议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时、组织听证时必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并全程进行录像。

第四条 调查询问室的日常管理由执法科室、单位(建管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执法工作人员在使用调查询问室时应进行登记。

第五条 调查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收取被询问人身份证证明和委托相关资料,并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

第六条 在调查询问室内进行相关调查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相关信息或表示对询问事宜及案件情况的看法。

第七条 调查询问室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调查询问室记录设备故障、损坏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应及时向执法科室、单位负责人报告,重新确定时间开展调查询问工作。

第八条 执法科室、单位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存储和保管调查询问室内设备的声像资料。

执法工作人员应按照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件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调查询问室内设备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执法科室、单位(建管系统)指定的专门管理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码查看手机版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13 15:36

来源:区住建局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保障执法工作依法、文明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查询问室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专门场所,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严禁非办案人员无故进入调查询问室。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就案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等调查询问时、案件合议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时、组织听证时必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并全程进行录像。

第四条 调查询问室的日常管理由执法科室、单位(建管系统)指定专人负责,执法工作人员在使用调查询问室时应进行登记。

第五条 调查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收取被询问人身份证证明和委托相关资料,并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

第六条 在调查询问室内进行相关调查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相关信息或表示对询问事宜及案件情况的看法。

第七条 调查询问室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调查询问室记录设备故障、损坏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应及时向执法科室、单位负责人报告,重新确定时间开展调查询问工作。

第八条 执法科室、单位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存储和保管调查询问室内设备的声像资料。

执法工作人员应按照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件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调查询问室内设备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执法科室、单位(建管系统)指定的专门管理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 文章

关联附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