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2020年东西湖区水务和湖泊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0-01-09 16:38 来源:区水务和湖泊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比例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取水许可审批)

 

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要求进行取水的检查

被许可人

定向

现场检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24日;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31日

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检查

被许可人

定向

随机抽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

对违反《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节水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检查

非居民用水户

定向

随机抽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非居民用水户

定向

现场检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节约用水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的检查

非居民用水户

定向

随机抽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的检查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或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

定向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检查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或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

定向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验收等工作的检查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或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

定向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4

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具有特许经营权污水处理单位和个人

定向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1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31日

5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监督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

具有特许经营权污水处理单位和个人

定向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100%

《湖北省污水管理办法》(鄂建〔2009〕114号)

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31日

6

对水务工程建设、安全及质量的监督检查

水务工程建设程序和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区管水务工程建设参建单位

定向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7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7

对办理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区管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定向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7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8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是否按管理机构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检查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定向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9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内容及要求的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定向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单位

定向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1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

对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参与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

定向

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100%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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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2020年东西湖区水务和湖泊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0-01-09 16:38

来源:区水务和湖泊局   作者: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比例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取水许可审批)

 

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要求进行取水的检查

被许可人

定向

现场检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24日;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31日

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检查

被许可人

定向

随机抽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2

对违反《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节水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检查

非居民用水户

定向

随机抽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非居民用水户

定向

现场检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对节约用水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的检查

非居民用水户

定向

随机抽查

区水务和湖泊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条、《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一条、《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的检查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或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

定向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检查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或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

定向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验收等工作的检查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或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

定向

现场检查等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4

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具有特许经营权污水处理单位和个人

定向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100%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31日

5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监督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

具有特许经营权污水处理单位和个人

定向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100%

《湖北省污水管理办法》(鄂建〔2009〕114号)

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31日

6

对水务工程建设、安全及质量的监督检查

水务工程建设程序和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区管水务工程建设参建单位

定向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7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7

对办理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区管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定向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7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2020年9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8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是否按管理机构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检查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定向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9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内容及要求的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定向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单位

定向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1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

对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参与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

定向

现场检查

区级部门,市级部门

100%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2020年10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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