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东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东区医疗救治应急大楼)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2 15:47 来源: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东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东区医疗救治应急大楼)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公布了《东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东区医疗救治应急大楼)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至2022年9月18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户纸质反馈意见,现将意见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有问题;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项目提供的价格有误;

(三)对房屋价值定性有误。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针对意见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有问题”,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拟订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公告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

待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将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二)针对意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项目提供的价格有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现阶段为预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房屋价值将由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针对意见三“对房屋价值定性有误”,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的规定,被征收人所持房屋权属证上登记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征收部门据此认定为住宅,符合法律规定。

三、方案修改情况

被征收人提出的3点意见不予采纳,本方案无修改。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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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东区医疗救治应急大楼)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2 15:47

来源: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作者:  

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东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东区医疗救治应急大楼)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公布了《东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综合大楼(东区医疗救治应急大楼)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至2022年9月18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户纸质反馈意见,现将意见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有问题;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项目提供的价格有误;

(三)对房屋价值定性有误。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针对意见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有问题”,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拟订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同时公告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咨询意见”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

待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及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将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二)针对意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项目提供的价格有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现阶段为预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房屋价值将由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针对意见三“对房屋价值定性有误”,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的规定,被征收人所持房屋权属证上登记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征收部门据此认定为住宅,符合法律规定。

三、方案修改情况

被征收人提出的3点意见不予采纳,本方案无修改。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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