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拟对将军路街综合村片一期三片区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0日依法公布了《将军路街综合村片一期三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至2022年8月8日止,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人149户,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收到1户被征收人纸质反馈意见:
(一)期房应该也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补偿装修等项怎么补偿。
二、对征求意见的说明
(一)针对意见一“期房应该也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方案中“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现房的被征收人,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则,方案中可针对期房毛坯部分给予适当考虑。
(二)针对意见二“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补偿装修等项怎么补偿”,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未明确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货币补助、保底补偿、小户型住房困难补助、改变房屋用途补助、建筑面积补助等项目补偿基数,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则,可增加条款予以补充。
三、方案修改情况
(一)根据第1条意见,将第四条第二款第2点,“其中,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一年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现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修改为“其中,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为期房的住宅房屋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之日起,预先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预计交房之日止。若超过本方案规定的预计交房之日,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按季度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个人住宅,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现房或者毛坯期房的被征收人,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根据第2条意见,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1.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的,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2.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1) 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对实际用途为非商业用途的个人房屋(不含单位转让至个人名下的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1991年7月3 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95%给予补偿;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
2001年11月2日至 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
(2)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对实际用途为非商业用途的单位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50%给予补偿;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45%给予补偿;
2001 年11月2日至 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40 %给予补偿。
(3)2004 年9月20 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对实际用途为商业用途的个人房屋(不含单位转让至个人名下的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1991年7月3 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住宅用途价值的95%给予补偿;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住宅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
2001 年11月2日至 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住宅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
对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被征收房屋,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住宅用途和本条第(3)项的比例标准予以认定和补偿,同时给予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助。
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对实际用途为商业用途的单位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办公用途价值的60 %给予补偿;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办公用途价值的55 %给予补偿;
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办公用途价值的50 %给予补偿。
对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登记房屋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被征收房屋,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办公用途和本条第(4)项的比例标准予以认定和补偿,同时给予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助。
3.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的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货币补助、保底补偿、小户型住房困难补助、改变房屋用途补助、建筑面积补助,在1991年7月3 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测量面积的95%计算补偿及补助;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测量面积的90%计算补偿及补助;2001年11月2 日至 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测量面积的85%计算补偿及补助。
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根据最新调查结果将第一条第三款中被征收房屋情况修改为“被征收人149户,征收总建筑面积39098.93平方米,其中已登记建筑面积15509.59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23589.34平方米”。
(四)将第一条第十一款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公布,武政规〔2021〕4号修改)”。
(五)将第二条第二款第3点结算方式,修改为“(1)除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2)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不结算差价;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积的部分结算差价。
(3)应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经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规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补助。
(4)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因房屋结构不可分的原因导致就近靠档必须超面积选房的,原则上每户超出面积最多不能超过10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实际选择的产权房屋面积不足应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
(六)将第三条中“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修改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起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七)将第四条第一款第4点中“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经认定为工交仓用房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八)将第四条第一款第9点中“改变房屋用途补偿”修改为“改变房屋用途补助”。
(九)将第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以及下落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的补偿标准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以及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