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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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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统战部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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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区委统战部
机构职能:

中共武汉市东西湖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区统战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向中央和省、市、开发区工委(区委)反映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协助开发区工委(区委)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保持密切联系,认真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协助开发区工委(区委)组织召开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主协商会、双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支持和推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准确地反映他们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协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培养、选拔新一代代表人物。

(三)负责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负责推荐安排党外人士担任省、市、区政协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做好省、市、区人大代表及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外人士担任市、开发区工委(区委)和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培养、选拔和举荐工作;做好党外后备干部和新的代表人物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负责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性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和促进非经济人士参与国企改革、西部大开发和光彩事业;协助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团和工会组织的建设;负责培养选拔拥护党的领导、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工作。

(五)负责开展以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加强与海外有关社团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国外留学人员中代表人物的联系交往;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推动与港澳台及海外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做好三引进工作;归口管理台湾在野党派、政治团体的来访工作,宏观指导台胞来我区定居工作中的方针、政策问题,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反映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举荐人才,提出政策性建议;重点联系并培养有代表性、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在自己的领域和社会上发挥更大作用。

(七)负责统战干部和党外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统一战线的社会宣传和海外宣传工作。

(八)负责牵头协调区直统战系统在统战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重大活动的开展和班子成员的推荐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各民主党派搞好自身建设;协助做好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及有关特约人员的遴选聘任工作。

(九)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区直有关部门的统战工作;指导区工商联的工作。

中共东西湖区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对台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负责研究、拟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政策性、法规性文件,报开发区工委(区委)、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审批。

(二)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开发区工委(区委)、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及大单位的对台工作,检查了解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开发区工委(区委)、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对台工作具体意见的情况。对全区涉台事务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三)了解和研究台湾形势和两岸关系发展动向,提出对策、建议。

(四)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涉台的政策,归口管理涉台法律事务。

(五)指导协调全区对台经济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对台招商引资活动。

(六)管理指导全区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服务等各个领域的对台交流与合作。

(七)协调处理在区投资台商和台资企业的投诉,为台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八)协调、指导去台人员往来、台胞接待、因私赴台、赴台定居工作。负责做好我区台湾省籍同胞工作,按政策对涉台婚姻进行指导。

(九)负责全区对台宣传、涉台教育和涉台新闻事务的管理协调工作。

(十)联络台湾中、上层重点人士,指导、管理并协调各部门对台上层联络工作。

(十一)负责我区涉台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指导我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其他群众团体有关重大方针政策、重点人物和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方面的涉台工作。

(十三)负责开发区工委(区委)对台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东西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有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区民族、宗教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宗教团体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事宜。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三)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协助天主教日常事务的管理。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事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需用品的工作,落实民族企业和少数民族个人的优惠、扶持政策,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宗教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和对全区宗教自养事业的指导、管理、协调、服务工作,促进宗教自养事业健康发展。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广播电视和文艺演出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关事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导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参与做好涉疆、涉藏、维稳和反恐相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八)负责培训全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参与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加强与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参与做好有关人员的政治安排;指导各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机构地址:东西湖台商大厦15楼

电话:(027)83068389

传真:

邮编:

电子邮件:

工作时间:

办公时间: 8:3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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