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清单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4号,摘录)
发布时间:2021-11-18 14:30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有资产、商务、农业、林业、铁路、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受理工业、通讯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水利部门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受理医疗器械、仪器设备、药品采购以及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九)商务部门负责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农业部门负责受理农业工程等和农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受理林业工程等和林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以下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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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4号,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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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作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有资产、商务、农业、林业、铁路、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受理工业、通讯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水利部门负责受理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受理医疗器械、仪器设备、药品采购以及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九)商务部门负责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农业部门负责受理农业工程等和农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受理林业工程等和林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二)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四)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以下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列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场工作规程的;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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