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5日17时20分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路60号春晓花园5幢5-1号天台县某足浴中心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8人受伤。
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台州天台某足浴中心“2·5”火灾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间接原因(补充)如下:
(三)某销售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伪造检验报告,委托国内厂家生产电热膜并冒用HOT-FILM品牌,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电热膜销售给客户用于装修施工,导致汗蒸房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四)海南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涉事足浴中心通过消防审批许可提供了便利。
(五)上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通过出借资质证书复印件、印章、图签等方式,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足某堂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提供了便利。
(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涉事足浴中心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环节中,在该足浴中心未拆除汗蒸关键设备、火灾隐患未彻底整改情况下,作出复查验收合格的决定。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等重要内容进行检查,未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七)有关职能部门对关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不够到位,对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等工作督促不力,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八)当地对辖区开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领导不够到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近年来辖区内大量涌现的汗蒸房新业态安全问题不够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同步考虑和专门研究相应风险防控措施。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