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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16 08:33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灭火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并履行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应急服务站),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联战,建立通讯调度组网,落实日常维护经费,开展值班值守、消防巡查和灭火处置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由其招募并参加灭火救援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提供相应的安全、交通、误餐等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消防救援站保护半径外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承担规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工业园区。

“政府小型消防站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政府小型消防站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统一建设,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建立单位小型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且生产、储存易燃可燃物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占地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物流园区;

“(四)占地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学校;

“(五)火灾危险性较大,经评估论证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建设的。

“单位小型消防站应当开展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业务指导。单位小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其他单位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效率,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设立消防工作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消防救援队伍,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人员;”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建设轨道交通消防救援数字无线通信系统,逐步接入本市消防救援数字无线通信系统,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一款中“具备相应资质”修改为“符合从业条件”。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句首增加:“除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外”。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定划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安装电梯电动自行车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其中的“停车场”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可以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鉴定和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原因、总结教训、查清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调查,调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消防安全监管等各方主体责任,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责令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删除其中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删除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此外,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对涉及单位的名称进行变更,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施行。《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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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3-16 08:33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灭火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并履行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工作者,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按照规定记录、上报消防事件。”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应急服务站),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联战,建立通讯调度组网,落实日常维护经费,开展值班值守、消防巡查和灭火处置等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由其招募并参加灭火救援的志愿消防队员按照志愿服务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提供相应的安全、交通、误餐等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业务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消防救援站保护半径外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立政府小型消防站,承担规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工业园区。

“政府小型消防站的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政府小型消防站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统一建设,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下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标准建立单位小型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且生产、储存易燃可燃物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占地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物流园区;

“(四)占地面积大于100万平方米的学校;

“(五)火灾危险性较大,经评估论证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建设的。

“单位小型消防站应当开展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业务指导。单位小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其他单位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效率,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设立消防工作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消防救援队伍,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人员;”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建设轨道交通消防救援数字无线通信系统,逐步接入本市消防救援数字无线通信系统,并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一款中“具备相应资质”修改为“符合从业条件”。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句首增加:“除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外”。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定划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鼓励安装电梯电动自行车智能管控系统等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其中的“停车场”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可以聘请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火灾损失鉴定和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对其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原因、总结教训、查清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调查,调查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消防安全监管等各方主体责任,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责令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删除其中的:“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九、删除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此外,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对涉及单位的名称进行变更,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施行。《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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