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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第3期)

发布时间:2023-01-17 10:05 来源: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现将报告编号为:SC22420000003337651、SC22520000650833776、SC22500000341735925、SC22420000003337653、GC2242000048723009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武汉市东西湖区刘元波粮油经营部经营的“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汉市东西湖区刘元波粮油经营部经营的“大姜(型号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10-16)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C22420000003337651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刘元波粮油经营部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刘元波粮油经营部递交了整改报告。该店在购进上述产品时,作为经营方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武汉昌盛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糊辣鸡翅(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2日、11月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昌盛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糊辣鸡翅(辐照食品)(型号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2-7-26)”、“糊辣鸡翅(辐照食品)(型号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2-8-25)”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C22520000650833776、SC22500000341735925经检验,菌落总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分别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昌盛德食品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涉嫌未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组织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武汉昌盛德食品有限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原因排查:菌落总数超标是由于该产品需常温保存,因常温物流车封闭太严,内部温度过高(超过36℃)且与其它食品货物混装,导致物流过程中把部分产品挤压产生慢性漏气并遇高温造成销售过程中菌落总数逐渐升高超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是该产品在投料过程中配料间电子秤出现误差。整改措施:1、为避免货物混装导致产品受挤压及车辆内部温度过高,公司以后物流配送改为专车物流配送或者是冷藏车物流配送;2、将检测合格的产品在装车之前先进行冷藏处理,且控制堆积高度,中心温度检测合格后再装车;3、交代物流送货人员上下车时轻拿轻放,避免将产品损坏产生慢性漏气现象。4、对关键控制点进行复秤,要求质量负责人定期对电子秤进行校准。

三、武汉市东西湖区晏宝军副食店经营的“山东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汉市东西湖区晏宝军副食店经营的“山东大姜(型号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10-17)”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C22420000003337653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晏宝军副食店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晏宝军副食店递交了整改报告。该店在购进上述产品时,作为经营方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四、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3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经营的“黑芝麻(型号规格:500/袋,生产日期:2022-10-15)”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420000487230094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黑芝麻(型号规格:500/袋,生产日期:2022-10-15)”实际经营主体为美菜商城(即北京云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入驻的第三方经营者,经营者营业执照主体名称为:北京鸿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线索移送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该批次“黑芝麻(型号规格:500/袋,生产日期:2022-10-15)”实际经营者为北京鸿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1年1月1日首次同美菜平台(即北京云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平台服务协议(协议每年签署一-次), 作为第三方食品经营者在美菜商城中注册店铺,店铺经营、商品售价、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均由卖家自行管理,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仅负责第三方食品经营者的商品在仓库中的储存及配送运输职能。整改措施: 1、联动第三方食品经营者(即鸿业泰隆)进行强制整改,立马推动商品召回工作;2、要求第三方食品经营者(即鸿业泰隆)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工艺要求,增加日常检测频次和抽样范围,保证到货食品的质量安全;3美菜商城作为平台提供者,已对入驻的第三方食品经营者进行了经营主体审查及登记,并保留了相关交易信息,能如实说明商品实际经营者详细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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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第3期)

发布时间:2023-01-17 10:05

来源: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现将报告编号为:SC22420000003337651、SC22520000650833776、SC22500000341735925、SC22420000003337653、GC2242000048723009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武汉市东西湖区刘元波粮油经营部经营的“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汉市东西湖区刘元波粮油经营部经营的“大姜(型号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10-16)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C22420000003337651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刘元波粮油经营部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刘元波粮油经营部递交了整改报告。该店在购进上述产品时,作为经营方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武汉昌盛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糊辣鸡翅(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2日、11月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昌盛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糊辣鸡翅(辐照食品)(型号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2-7-26)”、“糊辣鸡翅(辐照食品)(型号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22-8-25)”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C22520000650833776、SC22500000341735925经检验,菌落总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分别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昌盛德食品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涉嫌未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要求组织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武汉昌盛德食品有限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原因排查:菌落总数超标是由于该产品需常温保存,因常温物流车封闭太严,内部温度过高(超过36℃)且与其它食品货物混装,导致物流过程中把部分产品挤压产生慢性漏气并遇高温造成销售过程中菌落总数逐渐升高超标;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是该产品在投料过程中配料间电子秤出现误差。整改措施:1、为避免货物混装导致产品受挤压及车辆内部温度过高,公司以后物流配送改为专车物流配送或者是冷藏车物流配送;2、将检测合格的产品在装车之前先进行冷藏处理,且控制堆积高度,中心温度检测合格后再装车;3、交代物流送货人员上下车时轻拿轻放,避免将产品损坏产生慢性漏气现象。4、对关键控制点进行复秤,要求质量负责人定期对电子秤进行校准。

三、武汉市东西湖区晏宝军副食店经营的“山东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汉市东西湖区晏宝军副食店经营的“山东大姜(型号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10-17)”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C22420000003337653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晏宝军副食店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晏宝军副食店递交了整改报告。该店在购进上述产品时,作为经营方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四、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31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经营的“黑芝麻(型号规格:500/袋,生产日期:2022-10-15)”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2420000487230094经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黑芝麻(型号规格:500/袋,生产日期:2022-10-15)”实际经营主体为美菜商城(即北京云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入驻的第三方经营者,经营者营业执照主体名称为:北京鸿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线索移送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递交了情况说明。该批次“黑芝麻(型号规格:500/袋,生产日期:2022-10-15)”实际经营者为北京鸿业泰隆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1年1月1日首次同美菜平台(即北京云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平台服务协议(协议每年签署一-次), 作为第三方食品经营者在美菜商城中注册店铺,店铺经营、商品售价、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均由卖家自行管理,武汉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仅负责第三方食品经营者的商品在仓库中的储存及配送运输职能。整改措施: 1、联动第三方食品经营者(即鸿业泰隆)进行强制整改,立马推动商品召回工作;2、要求第三方食品经营者(即鸿业泰隆)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工艺要求,增加日常检测频次和抽样范围,保证到货食品的质量安全;3美菜商城作为平台提供者,已对入驻的第三方食品经营者进行了经营主体审查及登记,并保留了相关交易信息,能如实说明商品实际经营者详细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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