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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第29期)

发布时间:2022-10-19 11:20 来源: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现将报告编号为DC22420100003438887、DC22420100003440176、XC22422823566230876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常青分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常青分店经营使用的“鸡蛋(型号规格:称重,购进日期:2022-7-4)”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003438887,经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常青分店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常青分店递交了情况说明,原因排查:酒店采购食材没有检测手段,只能查验相关票据。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停止进货。

二、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吴家山店经营的“绿豆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吴家山店经营的“绿豆糕(型号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5-17)”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003440176,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吴家山店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吴家山店递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立即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第一时间与厂家联系,主动召回已售产品。今后将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三、武汉市鑫兴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芝士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2日,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巴东县正佳购物广场经营,标称武汉市鑫兴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芝士面包(型号规格:108克/袋,生产日期:2022-04-21)”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2422823566230876,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鑫兴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召回不合格“肉松芝士面包(型号规格:108克/袋,生产日期:2022-04-21)”10袋,以及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鑫兴峰商贸有限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原因排查:生产车间及生产线消杀不彻底。整改措施:1.严格落实生产车间、生产线的消毒及清洁工作;2.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3.对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武汉市东西湖区彭泳豪餐饮店经营的“法罗三文鱼(厚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区彭泳豪餐饮店经营的“法罗三文鱼(厚切)(型号规格:称重,生产日期:2022-07-04)”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003438810,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彭泳豪餐饮店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销售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彭泳豪餐饮店递交了整改报告。原因排查:刺身间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整改措施: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2.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3.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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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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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现将报告编号为DC22420100003438887、DC22420100003440176、XC22422823566230876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常青分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5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常青分店经营使用的“鸡蛋(型号规格:称重,购进日期:2022-7-4)”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003438887,经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常青分店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常青分店递交了情况说明,原因排查:酒店采购食材没有检测手段,只能查验相关票据。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停止进货。

二、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吴家山店经营的“绿豆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吴家山店经营的“绿豆糕(型号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5-17)”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003440176,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吴家山店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吴家山店递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措施:立即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第一时间与厂家联系,主动召回已售产品。今后将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三、武汉市鑫兴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芝士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2日,巴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巴东县正佳购物广场经营,标称武汉市鑫兴峰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肉松芝士面包(型号规格:108克/袋,生产日期:2022-04-21)”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C22422823566230876,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鑫兴峰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召回不合格“肉松芝士面包(型号规格:108克/袋,生产日期:2022-04-21)”10袋,以及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鑫兴峰商贸有限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原因排查:生产车间及生产线消杀不彻底。整改措施:1.严格落实生产车间、生产线的消毒及清洁工作;2.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3.对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武汉市东西湖区彭泳豪餐饮店经营的“法罗三文鱼(厚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区彭泳豪餐饮店经营的“法罗三文鱼(厚切)(型号规格:称重,生产日期:2022-07-04)”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003438810,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彭泳豪餐饮店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销售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彭泳豪餐饮店递交了整改报告。原因排查:刺身间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整改措施: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2.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3.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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