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第12期)

发布时间:2022-07-04 19:08 来源: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生产经营企业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东西湖区郭余先蔬菜店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区郭余先蔬菜店经营的 “小米辣(购进日期:20220313)”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4530644,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郭余先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郭余先蔬菜店递交了整改报告,原因排查:进货时该店不具备条件开展项目检测,主要通过感官进行检查。整改措施:选择大型的有资质的经销商进货销售。

二、武汉市东西湖千里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千里蔬菜经营部经营的 “小米辣(购进日期:20220313)”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4530653,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千里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经营部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千里蔬菜经营部递交了整改报告,后期将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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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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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生产经营企业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东西湖区郭余先蔬菜店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区郭余先蔬菜店经营的 “小米辣(购进日期:20220313)”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4530644,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区郭余先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郭余先蔬菜店递交了整改报告,原因排查:进货时该店不具备条件开展项目检测,主要通过感官进行检查。整改措施:选择大型的有资质的经销商进货销售。

二、武汉市东西湖千里蔬菜经营部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4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对武汉市东西湖千里蔬菜经营部经营的 “小米辣(购进日期:20220313)”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2420100484530653,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千里蔬菜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于该经营部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东西湖千里蔬菜经营部递交了整改报告,后期将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合格产品。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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